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八节 对保安员和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船舶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船舶保持适当的保安措施;
(二)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与船上其他人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四)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五)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其它审核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采取纠正措施;
(六)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七)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八)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九)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十)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保安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书面的证明文件,指定其他船员短时间替代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并由船公司通知船舶停靠的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当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