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八节 对保安员和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情况提出建议;

(二)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三)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定、提交审核合格以及随后得以实施和维护;

(四)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舶的保安要求;

(五)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查;

(六)安排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的审核;

(七)确保迅速解决和处理在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其它审核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八)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九)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十)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十一)及时接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确保将信息及时传递到公司所属船舶;

(十二)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十三)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者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舶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

(十四)确保海事管理机构为某一特定船舶或者某一组船舶批准的任何替代或者等效措施得以实施和保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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