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七节 船舶保安记录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对船舶保安记录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者泄露。

船舶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

船舶保安记录应当存船保留3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