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七节 船舶保安记录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一)培训、训练、演习;

(二)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四)保安等级的改变;

(五)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有关的通信;

(六)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七)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八)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九)对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十)船舶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十一)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十二)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十三)任何船到船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十四)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细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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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