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六节 船舶保安的训练、演习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每隔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保安训练,测试下列威胁保安的因素:

(一)对船舶、货物、船舶基础设备或者系统以及船舶物料的损坏或者破坏;

(二)劫持或者扣留船舶或者船上人员;

(三)未经允许进入船舶的人员(包括藏于船上的偷渡人员);

(四)走私武器或者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五)使用船舶载运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员、设备;

(六)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损坏或者破坏的武器;

(七)在港或者锚泊时从海上发动的攻击;

(八)在海上时的攻击。

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适当间隔期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保安训练,则必须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训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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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