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附加审核:
(一)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时,检查人员有充分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ISPS规则A部分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船舶保安计划作出修正并经审核合格后,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对船舶进行附加审核,以检查修正后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船舶因不满足ISPS规则的要求被滞留、被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