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