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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