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作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随船携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作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随船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