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作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随船携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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