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二十一条
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员应当对《船舶保安计划》作出相应的修订后,按本节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员应当对《船舶保安计划》作出相应的修订后,按本节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