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二十条

《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合格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船舶更换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任何保安设备,应当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内容等效。更换保安设备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重新认证后方可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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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