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二十条
《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合格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船舶更换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任何保安设备,应当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内容等效。更换保安设备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重新认证后方可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合格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船舶更换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任何保安设备,应当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内容等效。更换保安设备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重新认证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