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七条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由公司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公司和承担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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