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十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在各等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发现保安威胁,在船舶保安等级未确认改变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经过审核合格的保安计划,采取高于其所处保安等级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护性措施和特殊保护性措施。
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安联络点。
船舶的保安等级低于其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当立即按照本船的《船舶保安计划》升高船舶的保安等级至不低于港口的保安等级,并向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安联络点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