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对经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授予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由条约法律司统一发放商务部行政执法证件,并留存执法证件复印件。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所在司局、执法证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商务部印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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