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对经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授予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由条约法律司统一发放商务部行政执法证件,并留存执法证件复印件。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所在司局、执法证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商务部印章。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经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授予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由条约法律司统一发放商务部行政执法证件,并留存执法证件复印件。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所在司局、执法证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商务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