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商务部各司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条约法律司提出确定或调整商务部行政执法岗位的书面申请。条约法律司会同市场秩序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局职能进行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

各相关司局根据部领导批准的行政执法岗位确定拟申请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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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