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市场秩序司统筹负责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相关司局配合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