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商务部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自动丧失,各相关司局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条约法律司统一销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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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