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商务部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自动丧失,各相关司局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条约法律司统一销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