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相关司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条约法律司统一销毁: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各相关司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条约法律司统一销毁: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