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行政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司局。所在司局将证件在商务部网站公告作废后,持证人持所在司局出具的证明,向条约法律司申请补办。

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由持证人持所在司局出具的证明,向条约法律司交回毁损证件,并申请补办。

证件补办期间,由条约法律司提供临时证件(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补办完成后,持证人领取新证件时应退回临时证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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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