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行政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司局。所在司局将证件在商务部网站公告作废后,持证人持所在司局出具的证明,向条约法律司申请补办。
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由持证人持所在司局出具的证明,向条约法律司交回毁损证件,并申请补办。
证件补办期间,由条约法律司提供临时证件(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补办完成后,持证人领取新证件时应退回临时证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