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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