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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