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