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产品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总精算师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