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