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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