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