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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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