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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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