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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