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