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三)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四)铁路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情况; (五)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分析,阶段性开展铁路设备质量评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