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二)质量出现异常波动; (三)投诉举报较多; (四)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铁路监管部门还应当对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设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