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设备,或者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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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