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铁路设备的生产

第十二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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