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铁路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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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