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铁路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铁路设备的生产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