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