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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