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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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