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

(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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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