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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