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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