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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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