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