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