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