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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