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七条

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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