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