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