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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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