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财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