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