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