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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