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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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