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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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