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职责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