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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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